为了落实卫生部、教育部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(试行)》,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,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,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,制定本工作制度。
一、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》和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(试行)》,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。根据学校的特点,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,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。
二、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,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。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,并将和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。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,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结构进一步复查,做到早发现、早隔离、早治疗。
三、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。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试行休学隔离治疗。传染性消失后,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,非传染性杏仁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,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,由我校校医负责,执行“监督化疗”,确保规则用药。
四、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,对咳嗽、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、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,应立即报告,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。
五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,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,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,教室经常通风换气,保持空气新鲜,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。
六、通过健康教育课、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,对学生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,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。
七、对因玩忽职守,造成结核病爆发流行的责任人,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