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,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用水用电秩序,强化学校水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,规范各类水电使用行为,使全体师生养成安全用电、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(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(2016年7月2日修正版)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内各类用户在水电供应和使用活动中,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。
第三条 对用水用电实行量化管理,以适用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,使我校水电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、正规化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,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学校水电运行、水电管理和收费标准核定等具体工作,依法依规监督用水、用电行为。
第五条 总务处水电管理方面工作职责
(一)负责本部门水电管理工作岗位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。
(二)负责校内配电房、水泵房的日常供水供电工作及供水供电设备、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。
(三)负责校内供电线路,供水管网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。
(四)负责校内各基建施工、临时单位及个人用电用水的计量核查(抄表)计费。
(五)负责校内各类水电安装(含改造)增容等工程的验收工作。
(六)负责高压供电线路、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联络工作。
(七)维护校内正常的供水供电秩序。
(八)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,处理校内用户在水电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和窃水窃电行为。
(九)负责校内各用户用水用电指标的核定工作。
(十)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任务。
第六条 水电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,恪尽职守,严格管理,严禁徇私舞弊。凡从事电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
第七条 确保水电供应正常,遇有停水停电,除特殊情况外应事先提前一天通知。
第八条 总务处要落实水电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人。
第三章 水电收费价格和收费范围
第九条 水电费缴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管理。
第十条 水电收费价格
(一)学校根据所在地供水供电公司收费标准,综合考虑学校水电转供增加的成本因素和使用人(单位)的性质,确定校内的水电收费价格。
(二)普通用户日常生活。用水价格为:2.88元/吨(非本校教职工按3元/吨),用电价格为:0.6元/度(非本校教职工按0.64元/度);
(三)各类外来施工和经营性单位用水价格为:4.5元/吨,用电价格为:0.919元/度。
第十一条 水电收费范围
(一)校内商业网点及外围用户的用水用电。
(二)校内基建工程、维修工程的用水用电。
(三)校内经营性单位的用水用电。
(四)居住在校内的临时工的用水用电。
(五)学生寝室(含公寓)超额部分用水用电(学生寝室用水暂未计量)。
(六)其他经学校核定的收费范围。
第四章 水电管理
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,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装表计量,无表不得用水用电。对外来施工和经营性单位等用水用电,经学校总务处批准后,一律安装水、电表,并按外来施工和经营性单位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。
第十三条 水电计量装置发生损坏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总务处报修。总务处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、移位水电计量装置。
第十四条 施工用水用电要随时接受学校总务处检查,监督和指导。学校新建、扩建工程竣工后,经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水用电。
第十五条 校内经营性单位水电费一律自理。用户在接到总务处的缴费通知后,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。对逾期不交者,按供电公司、供水公司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(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),或强制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。
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(宿舍)用电实行“预付费电表”计量。学校根据实际情况,按月或学期给予各寝室定额免费分配水电用量(标准由公寓办确定),超过定额,缴费购电。
为确保安全用电,严禁学生在寝室内乱接乱搭电源,使用热得快、电褥子、电炉及其他大功率或劣质电器产品。
第十七条 教职工宿舍区用水、用电已完成“三供一业”移交改革工作,由长沙水电供给部门收缴水电费。
第十八条 基建施工、维修工程等需要临时用水用电时,施工前应到总务处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,签订用水用电合同,缴纳水电费保证金。同时安装水电计量表计量,由总务处定期抄表,按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。用工合同终止或离开学校时,在结清水电费后,退还水电费保证金。
基建施工用电除按规定装、验、封表外,要按用电安全规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志,确保用电安全。
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(指道路、球场、广场、楼道、走廊、大厅)等区域内,安装的供水、供电设备和照明用电,采取自控,专人负责或区域内部门分管的办法管理。对公共场所的供水、供电设备和照明灯具加强管理,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,杜绝“长明灯”、“长流水”。
第二十条 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,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,要求做到人离灯熄,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值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。
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用电取暖,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,经总务处审批后,许可证由保卫部颁发,各办公室取暖设备原则上为一室一只,每只不得大于500W。禁止各类库房、档案室、器材室、阅览室等使用电器取暖;禁止任何办公或工作场所使用大功率的“热得快” 和电壶烧水。
第二十二条 教室(含多媒体教室、公共(大)教室)用电,实行集中控制、责任到班、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。教室在不满员的情况下应相应减少电器使用数量,无人使用时应及时关闭所有电器。
第二十三条 水电工抄表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准确查抄水电表,并有义务向各用户通报用水用电情况,并促其按时收缴水电费用。
第二十四条 用户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损坏后,应及时报告总务处,及时更换,否则,按以下方法收取水电费:
(一)对普通用水用户,水费按15吨/月扣取,并逐月递增;对其它用户,按照水表口径所对应的流量收取水费。
(二)电费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(千伏安视同千瓦)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,每日的使用时间: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,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。
第二十五条 校企合作单位及临时单位水电费的收缴,由总务处派专人抄表并下达缴费通知单,使用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缴费,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;膳食服务中心负责食堂、商业门面等水电抄表结算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宿舍内私房水电表属个人私有,无论是人为、自然损坏,或者计量失准、换表、校验的费用均由住户承担。租赁公房的教职工,如属住户非人为原因造成水电表损坏、计量失准以及换(校)表,其费用由学校承担。
第五章 管线及故障检修
第二十七条 水电工应认真做好全院供水供电设备、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,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,建立巡视、巡查制度。确保安全供水供电,杜绝各类事故发生。对于突发性故障,水电工必须立即组织抢修,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对全院供水管道、各校舍的主配电箱(屏)及以外的低压电线(缆)定期进行检查,对全院所有主(支)供水管道、低压线路和相关设备进行维修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,要落实24小时电工值班制度。电工在接到报修申请后,要及时出动。一般线路和设备故障,2小时内排除;对2小时无法排除的故障,迅速查明原因后,要通报相关领导和使用部门(人),做到一般故障不过夜。
第三十条 遵守操作规程。水电工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防护安全,同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、设备的安装、维护和检修。严禁敷衍塞责,严禁违章作业。
第六章 水电违章与处理
第三十一条 所有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,合法用水用电,禁止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。窃水窃电行为包括:
(一)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开梯和搭接用水用电管线。
(二)避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。
(三)伪造或私自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。
(四)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。
(五)故意造成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。
(六)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。
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或个人私自窃水、窃电行为,总务处有权予以制止,除补交水电费外并予以经济处罚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寝室使用电炉、热得快及任何单体大于100W的电器(学校批准用于教与学的除外)等大功率生活电器,一经发现,当场没收;每次对当事班级、寝室以及个人罚款100元。因上述原因造成电线(器)损坏或事故,按学校相关规定处于相应的经济处罚,并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三十四条 教室、寝室照明灯管(泡),额定功率为40W/盏,违者,每次罚款30元;电表、灯具、风扇严禁擅自拆卸,违者,每次罚款50元,由此而引发触电事故,责任由当事人自负。
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窃水窃电者,第一次处以200元罚款,并扣除免费用电指标,第二次给予500元处罚,属屡教不改者会同教务、学工处进行处理。处罚金由辅导员及相关责任人落实(处罚金一律上缴学校财务),总务处凭财务处收据恢复供电。
第三十六条 各办公室违规用电取暖,擅自增加大功率,每次罚款100-200元。如由此造成设备损坏,电线短路,或者引发火灾事故,造成损失的,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。
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对所居住宿舍电表以内(出线端)的线路和设备负有管理责任,如因房屋维修,超负荷使用电器,或者其它不当使用行为,造成线路和设备损坏,甚至引发事故的,由入住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。窃水窃电者每次处以500元罚款,拒绝承担责任者,在当月工资中扣除,并上报学校予以全校通报。
第三十八条 各经营业主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,严禁违反用电性质的行为发生和在经营门面内私拉乱接电线。违者,每次罚款200-500元。
第三十九条 施工队(基建工程)与经营业主如用水用电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,需要启封水电表,应向总务处申报处理。若私自启封、拆卸水电表,按偷窃水电行为论处,每次罚款1000-5000元。
第四十条 严禁将杂物倒入下水管厕所内,凡因倾倒杂物造成厕所、下水道堵塞的,疏通费用由该室居住人员自负(厕所下水道疏通费每次30元),因人为破坏下水道及其它行为的,一经查实,均按实际工程费用予以照价赔偿。
第四十一条 发现故意浪费用水,不关水龙头者,每次扣罚10元。不按时关闭教室灯、电风扇等,每次扣罚5元/盏·台。
第四十二条 水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以权谋私、工作失职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罚款,调离工作岗位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十三条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,需要赔、罚款或处分,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执行。
第七章 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与奖励
第四十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,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,接受监督和检查,支持和配合水电管理工作。
第四十五条 对耗能大、效率低的电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淘汰,改用节能型的电器设备。
第四十六条 安全用电,节约用水用电,人人有责。全院师生员工要增强主人翁意识,养成随手关灯、关水的良好节约习惯,杜绝“长明灯”“长流水”的现象。
第四十七条 在水电的使用、管理中,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,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举报违章用水用电的行为,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水电使用管理规定》即时作废。